被告张宽清、王香耿、三门峡市神能矿产品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常素琴借款1062600元及利息(本金1022000元自2009年5月1日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本金30000元自2009年5月22日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本金10600元自2009年5月5日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计息)。限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69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1690元,由被告张宽清、王香耿、神能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奇峰 人民陪审员 王丽娜 人民陪审员 吕光杰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程 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