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认梁国忠遗嘱中处分的树(责任田边树67棵)和房子一套(北屋三间)由)原告梁秀珍、梁改珍、梁爱芹、梁保香继承,合法有效;梁国忠遗留遗产,包括树(责任田边树67棵)和房子一套(北屋三间)归原告梁秀珍、梁改珍、梁爱芹、梁保香所有; 驳回原告梁秀珍、梁改珍、梁爱芹、梁保香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被告梁志军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田 军 审判员 韩凤玉 审判员 郑海霞 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