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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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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梁秀珍、梁改珍、梁爱芹、梁保香与被告梁志军遗嘱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30
摘要:确认梁国忠遗嘱中处分的树(责任田边树67棵)和房子一套(北屋三间)由)原告梁秀珍、梁改珍、梁爱芹、梁保香继承,合法有效;梁国忠遗留遗产,包括树(责任田边树67棵)和房子一套(北屋三间)归原告梁秀珍、梁改

确认梁国忠遗嘱中处分的树(责任田边树67棵)和房子一套(北屋三间)由)原告梁秀珍、梁改珍、梁爱芹、梁保香继承,合法有效;梁国忠遗留遗产,包括树(责任田边树67棵)和房子一套(北屋三间)归原告梁秀珍、梁改珍、梁爱芹、梁保香所有;

驳回原告梁秀珍、梁改珍、梁爱芹、梁保香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被告梁志军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田 军

审判员 韩凤玉

审判员 郑海霞

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五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