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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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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田秀华诉被告安阳开祥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王文洪、郝庆斌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30
摘要:综上,被告王文洪在承建鹤壁家天下工程过程中,截止到2011年10月31日,欠原告田秀花租赁费共计156278.63元,顶丝198根、管扣9271个。被告王文洪未返还原告租赁物,应按合同约定支付其租赁费,故原告要求被告王文洪

综上,被告王文洪在承建鹤壁家天下工程过程中,截止到2011年10月31日,欠原告田秀花租赁费共计156278.63元,顶丝198根、管扣9271个。被告王文洪未返还原告租赁物,应按合同约定支付其租赁费,故原告要求被告王文洪给付未返还193根顶丝、9271个管扣的租赁费,租赁费计算标准从2011年11月1日至实际返还租赁物之日止,按合同约定的扣件每个每天0.01元,顶丝按每天每根0.04元计算,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王文洪与原告田秀花签订的2010年11月24日的租赁合同上加盖有开祥公司鹤壁项目部的印章,且被告开祥公司认可王文洪为家天下的清包方,该行为实为工程分包,因王文洪无相应的资质,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该分包无效,故被告开祥公司对王文洪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要求被告王文洪返还龙门架,未提交相应证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王文洪、开祥公司、郝庆斌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缺席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九条、第二百二十七条、二百三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文洪给付原告田秀华租赁费156278.63元及违约金(其中租赁费118281.33元的违约金,从2010年12月28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违约金总额不超35484元;租赁费8130元的违约金从2011年2月20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违约金总额不超2439元;租赁费40863.6违约金,从2012年3月20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计收,违约金总额不超12259.08元);

二、被告王文洪给付原告田秀花运费1000元;

三、被告安阳开祥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王文洪返还原告田秀华顶丝193根、管扣9271个及其租赁费(租赁费计算标准从2011年11月1日至实际返还租赁物之日止,按合同约定的扣件每个每天0.01元,顶丝按每天每根0.04元计算);

四、被告安阳开祥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被告王文洪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被告郝庆斌对上述判决第一项中的被告王文洪给付原告田秀花租赁费118281.33元及违约金和第二项中王文洪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田秀花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第一、二、三项,限被告王文洪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131元,由被告王文洪、安阳开祥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4090元,原告田秀花负担104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田 军

审 判 员  郑海霞

人民陪审员  王金柱

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冯 峰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