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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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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河南省鲲华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开封安利达金属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30
摘要: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汤民二初字第152-1号 原告河南省鲲华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汤阴县产业集聚区。 法定代表人祁鲲,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秦红军,该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马海平,大沧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开封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汤民二初字第152-1号

原告河南省鲲华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汤阴县产业集聚区。

法定代表人祁鲲,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秦红军,该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马海平,大沧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开封安利达金属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工业园区1号。

法定代表人孙建设,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蔡红莲、曹德胜,河南辽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省鲲华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开封安利达金属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省鲲华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于2013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省鲲华生物技术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属原告自行处分自己的诉权,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省鲲华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原告河南省鲲华生物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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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田 军

审判员 韩凤玉

审判员 郑海霞

二〇一三年三月十八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