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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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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胡海山诉被告李克雨、林州市二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阳市新都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30
摘要: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汤民二初字第16号 原告胡海山,男,1963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汤阴县宜沟镇大寺台村46号。 被告李克雨,男,成年,汉族,住汤阴县伏道乡司马村。 被告林州市二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太行路48号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汤民二初字第16号

原告胡海山,男,1963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汤阴县宜沟镇大寺台村46号。

被告李克雨,男,成年,汉族,住汤阴县伏道乡司马村。

被告林州市二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太行路48号。

法定代表人郭跃立,经理。

被告安阳市新都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殷都区殷一路同乐花园西区一号楼。

法定代表人郝志峰,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海山诉被告李克雨、林州市二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阳市新都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案中,原告胡海山于2011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李克雨所有的豫EK8648轿车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胡海山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告李克雨轿车一辆(车牌号:豫EK8648),查封期间由被告李克雨保管、使用,但不得转让、抵押、处分、毁损。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王玉明

代理审判员  郑海霞

人民陪审员  胡 月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冯 峰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