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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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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温县招贤乡东辛村第一村民小组与被告王新华、王占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30
摘要:(2015)温民祥初字第00129号 原告温县招贤乡东辛村第一村民小组。 诉讼代表人丁小强,组长。 委托代理人安土旺,男。 被告王新华,又名王小旦,男。 被告王占,男。 原告温县招贤乡东辛村第一村民小组因与被告王新华、被告王占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

(2015)温民祥初字第00129号

原告温县招贤乡东辛村第一村民小组。

诉讼代表人丁小强,组长。

委托代理人安土旺,男。

被告王新华,又名王小旦,男。

被告王占,男。

原告温县招贤乡东辛村第一村民小组因与被告王新华、被告王占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4月21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作出受理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更贵独任审判,于2015年5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温县招贤乡东辛村第一村民小组的诉讼代表人丁小强及其委托代理人安土旺,被告王新华、王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温县招贤乡东辛村第一村民小组(以下简称东辛村一组)诉称,被告王新华在2014年10月换届时,利用职权,不经过群众大会,私自将南滩5.5亩土地以每年900元的低廉价格承包给被告王占,承包期从2014年10月到2024年10月,群众非常气愤,严重侵犯了小组的集体利益,故要求依法确认被告的承包合同无效,返还土地。

被告王新华辩称,原告诉状中说被告2014年10月利用换届将土地承包给他人,时间不对,被告是2014年3月将土地承包给王占的,东辛村共有6个小组,承包的价格都是这个价格,因为承包的地是林带地,以植树为主,如果是正常的土地,不可能是100元一亩。

被告王占辩称,他人8600元没有要,我拿了9000元,我的合同是正当的。

根据原、被告的诉辩意见,本院归纳案件争议焦点为:被告王占与东辛村一组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是否有效。

围绕争议焦点,原告没有提供证据。被告王新华提供的证据有:1、2014年3月21日收据一张,证明被告王占承包的土地是林地。原告质证称,承包的价格太低。2、2012年3月10日收据一张,证明东辛村四组承包林地的价格与一组承包的价格基本相等。原告质证称,与本案无关。3、2012年9月30日收据一张,证明东辛村六组与一组承包的价格基本相等。原告质证称,2012年与2014年相差2年,价格不一样。4、东辛村村委会证明一份,证明被告王占所承包的土地是林带地。原告对该证明有异议,质证称,王占的地中没有几棵树。

证据的分析认定,被告提供的1号证据,与被告提供的2、3号证据相互印证,证明林地的价格基本上都是一样的,且东辛村村委会也证明被告王占承包的土地就是林带地,故被告提供的证据,本院予以采信。

根据原、被告的陈述、举证及庭审质证,本院对本案事实确认如下:2014年3月21日,时任东辛村一组的组长王新华将本组堤南林带地5亩承包给被告王占,承包期10年,从2014年3月21日到2024年3月21日,承包费每年900元,被告一次交清10年承包费9000元,后小组换届,新任一组组长丁小强以被告承包的土地价格太低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被告的承包合同无效,返还承包的土地。

本院认为,本案系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被告王占承包的土地系林带地,其承包土地的价格与东辛村其它小组承包林地的价格基本一样,原告诉称被告承包的价格太低,没有依据,因此被告王占与东辛村一组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合法有效,原告要求确认被告承包合同无效的请求,依法不能成立,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温县招贤乡东辛村第一村民小组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温县招贤乡东辛村第一村民小组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