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限被告唐小虎在判决生效后30日内偿还原告温县联众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借款110216元及利息(其中:借款125216元的利息,自2012年5月29日至2012年8月6日止,按月息1.3%计算;借款115216元的利息,自2012年8月6日至2012年11月30日止,按月息1.3%计算;借款110216元的利息,自2012年11月30日至2013年3月29日,按月息1.3%计算,自2013年3月29日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按月息2%计算); 四、限被告唐小虎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温县联众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管理费8400元; 五、驳回原告温县联众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565元,由原告温县联众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承担2000元,被告唐小虎承担256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自觉履行,如一方拒绝履行,对方当事人可在判决书所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逾期本院将依法不予强制执行。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审 判 长 王鸿元 人民陪审员 王新良 人民陪审员 王有丰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田朋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