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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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漯河市召陵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何建华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30
摘要: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召民初字第1107-2号 原告漯河市召陵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被告侯合领,男,汉族,1968年9月15日生。 被告张玉珠,男,汉族,1970年1月18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漯河市召陵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侯合

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召民初字第1107-2号

原告漯河市召陵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被告侯合领,男,汉族,1968年9月15日生。

被告张玉珠,男,汉族,1970年1月18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漯河市召陵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侯合领、张玉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漯河市召陵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漯河市召陵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漯河市召陵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保全费320元,合计595元,由原告漯河市召陵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