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皖KJ2031号货车的交强险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谢某甲医疗费用10000元,在其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110000元;在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赔偿2000元,在皖KJ2031号货车的的第三人责任险内赔偿原告谢某甲15894.84元。 二、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皖KJ2031号货车的的第三人责任险内给付被告王某18000元。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求。 本案诉讼费3988元、鉴定费及评估费875元由被告王某负担,阜阳市泰顺物流有限公司连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沈小平 人民陪审员 李灿鑫 人民陪审员 熊传涛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日 书 记 员 李大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