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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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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秦治学诉被上诉人闫浩辉、郑联卿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30
摘要: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许民终字第1158号 上诉人秦治学,男,汉族,住襄城县。 被上诉人闫浩辉,男,汉族,住襄城县。 被上诉人郑联卿,男,汉族,住襄城县。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秦治学诉被上诉人闫浩辉、郑联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许民终字第1158号

上诉人秦治学,男,汉族,住襄城县。

上诉人闫浩辉,男,汉族,住襄城县。

被上诉人郑联卿,男,汉族,住襄城县。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秦治学诉被上诉人闫浩辉、郑联卿民间借贷纷一案中,上诉人秦治学于2015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上诉人闫浩辉、郑联卿的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秦治学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秦治学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上诉人秦治学承担。

审 判 长    孙根义

审 判 员    李 兵

代理审判员    李艳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侯伟丽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