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告河南双马腾飞麻纺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借款本金700万元及利息、罚息(自2015年3月17日按合同约定标准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
二、被告长葛市新世纪机电有限公司、杜首业、陈巧玲为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一审案件受理费608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河南双马腾飞麻纺有限公司、长葛市新世纪机电有限公司、杜首业、陈巧玲连带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崔 君
代理审判员 李 锐
代理审判员 李艳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