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告河南鼎盛包装纸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借款本金7492928.00元,利息606125.00元(计算至2014年12月20日),以后利息自2014年12月2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
二、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在质押物价值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陈志军、赵小宁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孔秋平在与陈志军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内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被告任雪娇在与赵小宁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内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一审案件受理费6849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河南鼎盛包装纸品有限公司、陈志军、孔秋平、赵小宁、任雪娇连带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崔 君
审 判 员 李 兵
代理审判员 李 锐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 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