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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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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与被上诉人刘花、原审被告解好、临沂东安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30
摘要: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刘花一审中提交医院出具的正规医疗费票据与住院证明、住院记录、出院证明与记录相互印证,足以证实其在该期间住院治疗的情况,上诉人诉称被上诉人存在挂床现象但未举证证明其主张,且不能推翻被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刘花一审中提交医院出具的正规医疗费票据与住院证明、住院记录、出院证明与记录相互印证,足以证实其在该期间住院治疗的情况,上诉人诉称被上诉人存在挂床现象但未举证证明其主张,且不能推翻被上诉人提供证据的效力,一审判决上诉人承担该期间的各项费用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诉费2808元由上诉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孙根义

代理审判员    李艳伟

代理审判员    李 锐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侯伟丽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