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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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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安阳市金云化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安阳市洹北建筑工程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30
摘要:上诉人金云化塑公司上诉称,一、原判认定上诉人与 被上诉人 告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错误。债务人为安阳塑料厂,安阳塑料厂破产后被上诉人应当依法申报债权,通过破产程序获得。上诉人接收安阳塑料厂破产财产,并没有

上诉人金云化塑公司上诉称,一、原判认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告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错误。债务人为安阳塑料厂,安阳塑料厂破产后被上诉人应当依法申报债权,通过破产程序获得。上诉人接收安阳塑料厂破产财产,并没有接收破产债务。2007年1月15日上诉人与安阳桥村民委员会签订了协议书,协议内容为:土地视为特殊债权给予解决;剩余工程款属一般债权,可申请法律程序。根据协议上诉人已将剩余土地款16.75万元支付安阳桥村民委员会。被上诉人未申报债权,根据破产法等相关规定属于自动放弃债权;二、2006年11月16日号郭金云便函应属无效,该便函注明履行义务主体是清算组而非上诉人,侵犯了安阳塑料厂破产清算组的权益;三、上诉人在接受安阳塑料厂之前已将解决遗留问题款300万元支付清算组。申请追加安阳塑料厂破产清算组为被告。综上,请求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

被上诉人洹北建筑公司答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一、双方之间债权债务清楚,上诉人接受安阳塑料厂破产财产安阳市政府多次会议纪要均明确被上诉人承担债务,且郭金云书写的便函中也明确了该款项应当支付;二、虽然安阳塑料厂进入破产程序,但是上诉人应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可以向被上诉人主张权利,请求依法维持原判。

本院经审理查明,2007年1月5日被上诉人洹北建筑公司出具《关于塑料厂拖欠安阳桥村办企业洹北建筑公司工程款的说明》,该公司同意安阳桥村民委员会直接与塑料厂破产清算组洽谈所欠工程款事宜。其他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关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债权债务关系问题。一、本案诉争的394279.54元为安阳塑料厂所欠被上诉人工程款,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双方并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二、2003年1月7日,《安阳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第113次会议纪要》记载:“同意安阳塑料厂依法实施破产,破产后由安阳市金云化塑有限责任公司出资控股,职工自愿参股组建有限责任公司,对安化塑料厂以零资产收购重组,全部接受其破产后的有效资产,全部接受职工。破产重组后新组建的企业须出具有法律效力的文字保证作为担保”。该纪要只是原则上安排、指导安阳塑料厂破产工作,不涉及本案诉争事实;三、2006年3月23日,安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企业退城进园整体搬迁协调会第2次会议纪要》中第二个意见第(四)项为:“关于欠安阳桥大队57万元建筑工程款问题,涉及到职工家属楼房产证办理,原则上由接收方处理,清算组配合”。会议纪要是记载、传达会议精神和议定事项的公务文书,公务文书只是法定机关与组织在公务活动使用的书面材料,用来传达政令政策、处理公务协调关系,决定事务使工作正确、高效进行,对本案双方当事人不具法律约束力,且该纪要是针对破产清算过程中出现问题的协调意见,并没有给出接收方如何处理、清算组如何配合。因此,以上证据不能作为认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依据。

关于作为遗留问题。郭金云2006年11月16日所书便函,从内容上该便函与《关于恳请恢复安阳塑料厂土地挂牌工作的请示》的内容记载:“重组方已于2006年10月27日支付破产清算组现金300万元用于解决五大问题,并书面承诺,若该300万现金有缺口,不足部分同意从土地变现中扣除”相一致,说明作为欠安阳桥村民委员会(安阳桥大队)57万元建筑工程款遗留问题已由安阳塑料厂破产清算组依法解决。被上诉人作为安阳塑料厂债权人,安阳塑料厂破产清算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的规定,通过破产程序予以解决。安阳塑料厂宣告破产后,被上诉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申报债权,依照本院(2003)安法破字第9-9号民事裁定,未得到清偿的债权不再清偿。

2007年1月5日被上诉人洹北建筑公司出具说明同意安阳桥村民委员会与安阳塑料厂破产清算组洽谈所欠工程款事宜。2007年1月15日。安阳桥村民委员会与被上诉人达成协议,剩余工程款属一般债权,可申请法律程序。剩余土地款16.75万元,本协议签定后一次付清。上诉人已按照协议履行完毕。

综上,上诉人金云化塑公司偿还被上诉人洹北建筑公司工程款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被上诉人认为上诉人应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未能提供事实和法律依据。上诉人金云化塑公司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原判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改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2013)北民一重字第3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被上诉人安阳市洹北建筑工程公司的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7214元、二审案件受理费7214元均由被上诉人安阳市洹北建筑工程公司负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