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根据胡明远提供的其与缘来商贸公司所签订融资租赁合同,该租赁协议是胡明远根据缘来商贸公司的要求出资向第三人购买,并租赁给缘来商贸公司使用收益,由缘来商贸公司向胡明远支付租金的合同。其形式和内容均符合融资租赁合同的构成要件,为融资租赁合同。原告胡明远与缘来商贸公司所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是在双方自愿上基础上签订的,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确认有效合同。根据法律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双方当事人应按融资租赁合同所约定行使权利及履行义务。胡明远依约购买租赁物后,将租赁物交付缘来商贸公司使用,已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被告缘来商贸公司作为承租方,应按约定支付租金,并妥善保管、维修租赁物。被告缘来商贸公司在租赁期间拖欠原告胡明远的租金,并在胡明远不知情的情况下将承租的设备借给可佳利公司使用,其行为违反双方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使用租赁物,承租人应当履行占有租赁物期间的维修义务。第二百四十八条之规定: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租金。承租人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诉讼中,原、被告无提供有效证据证明租赁物灭失等相关证据。根据以上法律规定,缘来商贸公司作为承租方,可佳利公司作为实际租赁物人,因胡明远不能及时收回租金及缘来商贸公司擅自将租赁物出借给他人的行为已构成违约,现胡明远请求依法解除2013年4月1日与缘来商贸公司所签订的租赁合同并要求商贸公司、可佳利公司共同返还租赁物即:一、两条口乐生产线设备包括:①反冲机两台;②24头罐装机两台;③压盖机两台;④热缩机一台;⑤喷码机一台;⑥包装机一台;⑦贴标机一台。二、一条纯净水生产线包括:①理瓶机一台;②24头罐装机两台;③套标机一台;④热缩机一台;⑤包装机一台。三、一条吹瓶机生产线包括:①半自动吹瓶机四台;②全自动吹瓶机一台;③喷码机一台;④空压机两台。四、水处理生产线包括:①8T3级反渗透机三台;②不绣钢离子罐三个。五、配料线包括:①搅拌罐一台;②10T*2制冷罐混合机两台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诉讼中,胡明远申请撤回二被告返还其租赁物折价为40万元的诉讼请求,是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一种处分,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四十八条、第二百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胡明远与被告平顶山市缘来商贸有限公司于2013年4月1日所签订融资租赁合同一份; 二、被告平顶山市缘来商贸有限公司、被告郏县可佳利饮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返还原告胡明远租赁物即:①反冲机两台;②24头罐装机两台;③压盖机两台;④热缩机一台;⑤喷码机一台;⑥包装机一台;⑦贴标机一台。二、一条纯净水生产线包括:①理瓶机一台;②24头罐装机两台;③套标机一台;④热缩机一台;⑤包装机一台。三、一条吹瓶机生产线包括:①半自动吹瓶机四台;②全自动吹瓶机一台;③喷码机一台;④空压机两台。四、水处理生产线包括:①8T3级反渗透机三台;②不绣钢离子罐三个。五、配料线包括:①搅拌罐一台;②10T*2制冷罐混合机两台给原告胡明远。 三、驳回原告胡明远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300元,由被告平顶山市缘来商贸有限公司、被告郏县可佳利饮品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白志强 代理审判员 刘素平 人民陪审员 叶浩阳 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赵 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