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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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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李百明诉被上诉人李明元、李爱叶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9
摘要: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明元,男,1959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文峰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爱叶,女,1959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同上。 上诉人李百明诉被上诉人李明元、李爱叶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2015)文宝民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明元,男,1959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文峰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爱叶,女,1959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同上。

上诉人李百明诉被上诉人李明元、李爱叶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2015)文宝民初字第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百明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李百明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2253元减半收取1126.5元,由上诉人李百明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裴红卫

审判员  师茂庆

审判员  智咏梅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