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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谢长杰、谢晓真金融借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9
摘要:(2015)郏民金初字第559号 原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王团峰,任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亚军,河南九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谢长杰,男,汉族,1969年1月10日生。 被告谢晓真,女,汉族,1985年11月27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

(2015)郏民金初字第559号

原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王团峰,任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亚军,河南九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谢长杰,男,汉族,1969年1月10日生。

被告谢晓真,女,汉族,1985年11月27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谢长杰、谢晓真金融借款纷一案中,原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是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对其诉讼权利的一种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审 判 长  白志强

审 判 员  刘昊杰

人民陪审员  叶阳浩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赵 聪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