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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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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延军与王芹离婚纠纷一审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9
摘要:(2015)郏民初字第568号 原告白某某,又名白黑孩,男,1969年6月15日生,汉族,农民。 被告王某某,女,1975年7月2日生,汉族,农民。 本院在审理白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白某某于2015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白某某申请撤诉,是对其

(2015)郏民初字第568号

原告白某某,又名白黑孩,男,1969年6月15日生,汉族,农民。

被告王某某,女,1975年7月2日生,汉族,农民。

本院在审理白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白某某于2015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白某某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白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白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胡小霞

审 判 员  马晓沛

人民陪审员  马现坤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陈红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