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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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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留福与马自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9
摘要:(2015)郏民初字第542号 原告王留福,男,52岁。 被告马自军,男,47岁。 原告王留福与被告马自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留福、被告马自军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

(2015)郏民初字第542号

原告王留福,男,52岁。

被告马自军,男,47岁。

原告王留福与被告马自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留福、被告马自军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留福诉称,王留福自己家开一饲料门市部,马自军是养鸡专业户,因双方业务关系存在,使双方成为熟人关系。自2007年2月至2008年5月,马自军分六次购买王留福养鸡饲料,共欠10870元,当时言明保证在一年内全部清完。经多次讨要,马自军推拖不给。请求判令马自军支付所欠王留福饲料款10870元。

被告马自军辩称,欠钱是事实,但马自军记得只欠3000元,没有王留福起诉的那么多,最开始是马自军先用王留福家的鸡饲料,后来又有两家也用了王留福家的饲料,马自军在用王留福家饲料的过程中发现饲料数量不够,王留福说厂家会解决,厂家也派了推销员去过一次,但是到现在也没有处理。

经审理查明,王留福经营饲料。马自军原是家庭养殖户,王留福向马自军家出售鸡饲料,截止2008年5月马自军共欠王留福饲料款10870元,马自军之妻以马自军的名义给王留福出具的有欠条。诉讼中王留福提供了注有马自军名字的欠条六张。庭审中马自军认可其中注明时间为“6.7号”,金额为“500元”的欠条为其妻书写,其他五张欠条马自军不认可是自己及妻子书写,但在规定时间内不申请文字鉴定。马自军称王留福给其送的饲料数量不足,未提供证据证明。

上述事实,有王留福提供的欠条六张等证据以及当事人的陈述笔录,这些证据已经开庭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王留福向马自军家出售鸡饲料双方陈述一致。马自军欠王留福饲料款10870元,有欠条佐证,应予以认定。马自军辩称的记得只欠3000元及饲料数量不够,因其未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且对其中的五张欠条不申请文字鉴定,故其辩称理由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马自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王留福饲料款10870元。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1元,由被告马自军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陈丽丽

审 判 员  李淑清

人民陪审员  吴素晓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

书 记 员  赵晨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第一百三十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