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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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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济源市泰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济源市科鑫矿山机械有限公司、李某某、济源市天兴钢棒有限公司、王某某、济源市贰仟家昌达(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9
摘要:一、被告济源市科鑫矿山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还原告济源市泰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300万元及利息(自2014年10月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止)。

一、被告济源市科鑫矿山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还原告济源市泰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300万元及利息(自2014年10月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止)。

二、被告李某某、济源市天兴钢棒有限公司、王某某、济源市贰仟家昌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尹某某对被告济源市科鑫矿山机械有限公司的上述还款承担连带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140元,减半收取1557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负担,被告负担部分暂由原告垫付,待执行中一并结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胡向东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