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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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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步和平与被告朱晓飞、济源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源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9
摘要:(2015)济民一初字第3425号 原告步和平,男,1974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 被告朱晓飞,男,1988年6月7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红梅,河南剑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源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赵保其,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红梅,河南

(2015)济民一初字第3425号

原告和平,男,1974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

被告朱晓飞,男,1988年6月7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红梅,河南剑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源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赵保其,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红梅,河南剑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源中心支公司。

代表人范红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永升,该公司工作人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和平与被告朱晓飞、济源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源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步和平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院认为,原告步和平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按撤诉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804元,减半收取902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卢 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