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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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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仁义、田卫平与被告李娟、西平县市政工程公司、西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生命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9
摘要: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西民初字第1598号 原告王仁义,男,1973年5月17日出生,汉族。 原告田卫平,女,1973年6月14日出生,汉族。 被告李娟,女,1973年10月25日出生。 被告西平县市政工程公司。 被告西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本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西民初字第1598号

原告仁义,男,1973年5月17日出生,汉族。

原告卫平,女,1973年6月14日出生,汉族。

被告李娟,女,1973年10月25日出生。

被告西平县市政工程公司。

被告西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仁义、田卫平与被告李娟、西平县市政工程公司、西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生命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陈清友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