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西民初字第1598号 被告西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仁义、田卫平与被告李娟、西平县市政工程公司、西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生命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陈清友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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