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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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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世成与常院生、郭玉喜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8
摘要:被告常院生,男,1968年8月20日生。 被告郭玉喜,男,1952年8月24日生。 原告陈世成与被告常院生、郭玉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9日以被告下落不明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被告常院生,男,1968年8月20日生。

被告郭玉喜,男,1952年8月24日生。

原告陈世成与被告常院生、郭玉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9日以被告下落不明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世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2元,减半收取71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许 霞

人民陪审员  田东方

人民陪审员  牛晓强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范玉芝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