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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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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兴云与郭振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8
摘要:(2015)辉民初字第3164号 原告杜兴云,男,1966年7月7日生,汉族。 被告郭振环,男,1970年5月20日生,汉族。 原告杜兴云与被告郭振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24日以被告下落不明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

(2015)辉民初字第3164号

原告杜兴云,男,1966年7月7日生,汉族。

被告郭振环,男,1970年5月20日生,汉族。

原告杜兴云与被告郭振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24日以被告下落不明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杜兴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许 霞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