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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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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志华与张玉生、获嘉县华园外国语学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8
摘要: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辉民初字第147号 原告曹志华。 委托代理人郭呈广,河南共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玉生。 被告获嘉县华园外国语学校,住所地:获嘉县东环路北段路西。 法定代表人王福成,校长。 委托代理人朱军仁。 本院在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辉民初字第147号

原告曹志华。

委托代理人郭呈广,河南共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玉生。

被告获嘉县华园外国语学校,住所地:获嘉县东环路北段路西。

法定代表人王福成,校长。

委托代理人朱军仁。

本院在审理原告曹志华诉被告张玉生、获嘉县华园外国语学校建设工程施工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1日以证据发生变化,需要重新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申请撤回对被告张玉生、获嘉县华园外国语学校的起诉,符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曹志华撤回对被告张玉生、获嘉县华园外国语学校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181元,减半收取2590.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胡文安

审 判 员  齐文霞

人民陪审员  秦法全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孟 姣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