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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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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某与郭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8
摘要: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顺民初字第29号 原告杜某,男。 被告郭某,女。 杜某诉郭某离婚纠纷一案,2013年12月24日本院受理。于2014年4月28日依法由审判员适用普通程序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杜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郭某经传票

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顺民初字第29号

原告杜某,男。

被告郭某,女。

杜某诉郭某离婚纠纷一案,2013年12月24日本院受理。于2014年4月28日依法由审判员适用普通程序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杜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郭某经传票传唤无故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双方经人介绍于1995年6月相识,并于1995年10月结婚,婚后补领结婚证。1996年4月26日生育一子杜某甲,1998年6月16日生育一子杜某乙。由于原被告婚前仅认识四个月就结婚,双方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结婚时有房子四间,因村中扩路于2004年拆除,被告及孩子居住在原告父母所有的房子里,拆房补偿款被告掌控。原告2003年因打架被拘禁,期间被告对孩子照顾不周。2009年5月11日原告释放出狱后,被告对孩子仍不管不顾,与原告一见面就吵架,夫妻感情完全破裂。2009年6月份被告离家出走,现已四年多。原告于2011年3月向法院起诉离婚,由于被告坚决不离原告于2011年7月15日撤诉。到目前为止,原被告已经四年多未共同生活,婚姻名存实亡,两个孩子一直随原告生活。综上,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婚生子原被告各抚养一个。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故未到庭,视为放弃答辩的权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1994年4月15日登记结婚,并于1996年4月26日生育一子杜某甲,1998年6月16日生育一子杜某乙。现均随原告生活。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原告诉至法院要求离婚。

另查明,原告于2011年3月22日来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2011年7月15日原告撤诉。

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及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经人介绍相识结婚,并生育二子,夫妻间应相互尊重,相互信任,努力创建良好的夫妻感情和家庭氛围。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争议,理应互谅互让,妥善解决。原告曾起诉离婚,后撤诉,原告再次起诉,因此可以认定双方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杜某与郭某的婚姻关系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解除。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杜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宋瑞卿

审 判 员  李根正

人民陪审员  赵 梅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彩红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