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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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卞某与朱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8
摘要: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顺民初字第925号 原告卞某,女。 委托代理人李永红,开封市顺河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 被告朱某某,男。 卞某诉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2014年12月11日来院起诉,2014年12月16日本

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顺民初字第925号

原告卞某,女。

委托代理人李永红,开封市顺河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

被告某某,男。

卞某诉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2014年12月11日来院起诉,2014年12月16日本院决定受理。本院于2014年12月16日将应诉通知书、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风险告知书等文书送达给被告,并及时调解未果。2015年1月29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原告卞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永红、被告朱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自2008年自由恋爱,于2013年9月24日登记结婚,同年10月10日举行结婚仪式,婚后原告于2014年5月20日生育一女朱某某,被告家人严重的重男轻女,导致夫妻二人感情不合,被告经常骂原告,原告回娘家的几个月里,被告对原告母女二人不管不问,期间孩子喝奶粉、生病等所有的花销,被告没有给原告一分钱,没有尽到做为丈夫、父亲应尽的责任,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无法继续生活,诉讼请求如下: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原告卞某与被告朱某某解除婚姻关系;2.婚生一女叫朱某某归原告卞某抚养,女儿于2014年5月20日出生,女儿太小花销太大,没有母乳全喂奶粉,被告向原告支付抚养费每月1500元;3.娘家陪送嫁妆价值36000元,应归还原告,补女儿六个月的抚养费和住院费。

被告辩称:1、原告诉状与事实不符,结婚时的彩礼和我挣得钱每个月5000左右,18个月我的工资都给了原告;2、小孩看病和所有花的钱可以用礼金支付,礼金是3.6万元叫原告拿走了,还有之前原告之母给的4万元都拿走了,还有结婚之前买的三金(项链、耳环、戒指)都拿走了;3、原告生气回娘家期间对孩子并没有不管不问,带着孩子奶奶给孩子做的衣服等看孩子并且劝她回家,托人捎信叫原告回家,没有想到竟然等到的是一张传票。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告卞某与被告朱某某于2013年9月24日登记结婚,2014年5月20日婚生一女儿朱某某,双方因琐事发生纠纷,形成诉讼。

另查明:孩子满月后原、被告分居,被告未支付孩子生活费和医疗费

上述事实有2013年9月24日开封市顺河回族区民政局出具的结婚证、原告提交购家具家电等发票、被告提交的保证书及朱某某、女儿朱某某的户籍证明等相关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登记结婚,婚姻基础尚可。综合本案案情,原、被告之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的证据不足,原告关于解除与被告婚姻关系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被告婚生女朱某某尚幼,为了让孩子更好的在健康环境中成长,原被告之间应相互信任,相互珍惜,共同构建和谐的家庭环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卞某要求解除与被告朱某某婚姻关系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卞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 炜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