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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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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利娟与苑苗瑞、王广海等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8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民管终字第27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苑苗瑞。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广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利娟。 原审被告苏明军。 上诉人苑苗瑞、王广海因与被上诉人郭利娟、原审被告苏明军承揽合同纠纷一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民管终字第27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苑苗瑞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广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利娟。

原审被告苏明军。

上诉人苑苗瑞、王广海因与被上诉人郭利娟、原审被告苏明军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乡县人民法院(2015)新民初字第968-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主要上诉理由是: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按不动产纠纷确定案件管辖,应由不动产所在地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管辖,原审法院不具有本案管辖权,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原告诉状等,本案系因三被告所承揽的一夜建成的简易彩板房被风吹倒成讼,原审确定本案为承揽合同纠纷并无不当,本案不应适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有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原审被告苑苗瑞、苏明军住所地在新乡县,河南省新乡县人民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法院具有本案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安利军

审 判 员  李中孝

代理审判员  宋 歌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玉霞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