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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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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民权县浩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汤阴县丽都嘉年华娱乐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7
摘要: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本案中,原告民权浩天公司提交的包括案涉69首音乐电视作品专辑的《好歌天天唱》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本案中,原告民权浩天公司提交的包括案涉69首音乐电视作品专辑的《好歌天天唱》署名的著作权人为北京鸟人艺术公司,被告丽都嘉年华娱乐公司未提供相反证据,可以认定北京鸟人艺术公司为案涉69首音乐电视作品的著作权人。民权浩天公司依据与北京鸟人艺术公司签订的《音像著作权合同》及《合同附件》取得了案涉69首音乐电视作品河南省地区以卡拉OK形式的经营场所的放映权的维权权利,故民权浩天公司依法享有以自己的名义主张案涉69首音乐电视作品著作权的权利。被告丽都嘉年华娱乐公司未经权利人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在其经营的公开场所以卡拉OK的形式放映案涉的69首音乐电视作品,侵犯了北京鸟人艺术公司对其作品的放映权及相应的财产权,应依法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故民权浩天公司要求丽都嘉年华娱乐公司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由于被告丽都嘉年华娱乐公司侵害的是权利人的著作财产权,而非人身权,不适用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方式,故民权浩天公司要求丽都嘉年华娱乐公司公开赔礼道歉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关于本案的赔偿数额问题,根据我国著作权法对著作权侵权赔偿的规定,以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为主要赔偿依据,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因民权浩天公司未能提供其实际损失及丽都嘉年华娱乐公司因侵权所获利益的相关证据,故本院综合丽都嘉年华娱乐公司的主观过错、侵权的性质和情节、经营规模、作品的流行时间、市场价值、使用相关作品的付酬标准以及民权浩天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本地的经济发展状况等因素酌情确定丽都嘉年华娱乐公司赔偿民权浩天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48300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第(六)项、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十)项、第二款、第十一条、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汤阴县丽都嘉年华娱乐有限公司立即停止放映并从KTV曲库中删除《两只蝴蝶》、《你是我的玫瑰花》、《小眼睛的姑娘》、《如果你嫁给我》、《谁说你长得不是很美》、《忘不了的你》、《爱走远》、《宝贝》、《蹦蹦吧》、《长发》、《吹眼睛》、《放了》、《飞吧,美丽的蝴蝶》、《给爱人的倾诉》、《给我的挚友-火天》、《啷咯情歌》、《那滋味》、《完美结局》、《永恒的信念》、《一个人的公园》、《幸福誓言》、《幸福是什么》、《笑容》、《像我一样飞翔》、《午夜玫瑰》、《无情的背叛》、《我要唱》、《我要抱着你》、《我们的初恋》、《往日时光》、《突围》、《守候》、《生日》、《人在世上飘》、《爱情果》、《圆月亮》、《站着坐着都想你》、《飞天》、《放心宝贝》、《房子》、《打工十二月》、《初吻》、《爱情乞丐》、《Yesterday》、《一天》、《一错再错》、《纤夫的爱》、《鸟巢》、《妈妈》、《愤怒的情人》、《狼爱上羊》、《混了31年》、《和我一起走好吗》、《追求》、《一间小屋》、《洗洗睡》、《陪君醉笑三千场》、《谁是谁的谁》、《让泪化作相思雨》、《千千吻》、《乞爱者》、《其实我很在乎你》、《七仙女》、《别用下辈子安慰我》、《没有人比你更爱我》、《昨夜》、《落花飞》、《我们终究要牵手旅行》、《你是猫儿我是鱼》69首音乐电视作品;

二、被告汤阴县丽都嘉年华娱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民权县浩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其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48300元;

三、驳回原告民权县浩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67.5元,由原告民权县浩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负担871.5元,被告汤阴县丽都嘉年华娱乐有限公司负担109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裴红卫

审判员  李 晓

审判员  智咏梅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