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营业部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限额范围内赔付原告张男男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鉴定费共计197563.62元(执行时扣除被告唐年海垫付的14064.03元)。 二、驳回原告张男男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99.87元,由原告张男男负担468.87元,被告唐年海负担413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期满不上诉或上诉二审裁判后判决生效,双方当事人必须自觉履行,否则,本院将依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予以执行,当事人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在法定期限内申请执行,逾期不申请,本院将视为放弃权利。 审 判 长 杜继霞 人民陪审员 刘卫华 人民陪审员 刘红芳 二〇一三年三月六日 书 记 员 秦海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