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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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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泰隆医药有限责任公司与安阳恒峰医药有限公司、王燕国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7
摘要: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安中民一终字第209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安阳市泰隆医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市北关区新兴街。 法定代表人王燕花,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军彦,河南上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安中民一终字第209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安阳泰隆医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市北关区新兴街。

法定代表人燕花,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军彦,河南上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安阳恒峰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开发区文昌大道东段路南。

法定代表人李又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东伟,男,该公司员工,住安阳市文峰区戏楼后街12号。

委托代理人王军彦,河南上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王燕国(又名王江楠),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军彦,河南上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安阳市泰隆医药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安阳恒峰医药有限公司、原审被告王燕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2014)北民二初字第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有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2014)北民二初字第1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张致孝

审判员  张国伟

审判员  田 峥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