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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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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千如、安阳县水冶阜城西街居民委员会与来用成、来用福、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来炎庆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7
摘要: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安中民一终字第289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史千如,男,汉族。 上诉人(原审被告)安阳县水冶镇阜城西街居民委员会(原安阳县水冶镇阜城西街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安阳县水冶镇阜城西街村。 法定代表人王

河南省安阳市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安民一终字第289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史千如,男,汉族。

上诉人(原审被告)安阳县水冶镇阜城西街居民委员会(原安阳县水冶镇阜城西街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安阳县水冶镇阜城西街村。

法定代表人王永亮,职务:居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户兰军,安阳市矿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来用成,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侯绍景,大沧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来传福,又名来用福,男,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住所地:安阳市北关区红旗路56号。

法定代表人李占伟,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金彦彬,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袁俊生,河南永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来炎庆,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来振峰,男,汉族。

上诉人史千如、安阳县水冶阜城西街居民委员会因与被上诉人来用成、来用福、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原审第三人来炎庆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2013)安民初字第024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有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2013)安民初字第0241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赵红艳

审判员  张国伟

审判员  田 峥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七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