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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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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海娣与赵爱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7
摘要: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安中民一终字第197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温海娣,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赵文奇,系河南安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爱英,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刘风喜,安阳市民营经济维权发展促进会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安中民一终字第197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温海娣,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赵文奇,系河南安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爱英,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刘风喜,安阳市民营经济维权发展促进会法律维权中心工作人员。

上诉人温海娣因与被上诉人赵爱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2014)安民初字第015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有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2014)安民初字第0156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重审。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