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案涉争议地在2008年以前由李良伟、李国富、李西印、李西良耕种。2008年经黑石村委会组织对新增人口分配土地,因鲁照田户新增三口人,因此案涉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被调整给鲁照田户。案涉土地被调整给鲁照田以及鲁照田在该土地上耕种期间,李良伟、李国富、李西印、李西良均未表示异议,应视为其对此土地调整行为的认可。同时,鲁照田对相应土地承包经营权申请了变更登记,并得到当地乡政府的盖章确认。李良伟、李国富、李西印、李西良虽主张该变动登记存在伪造嫌疑,但未提交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采纳。鲁照田已经取得了案涉土地的承包经营权,李良伟、李国富、李西印、李西良于2013年抢种案涉土地,未经鲁照田同意,侵犯了鲁照田的合法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李良伟、李国富、李西印、李西良上诉称2013年、2014年调整土地是村民自发组织的,本组村民都耕种自己原来的耕地。首先该自发组织行为,既无法律依据,又不符合本组每五年调整一次土地的初衷。其次,鲁照田也不同意返还相应土地。因此,李良伟、李国富、李西印、李西良的该项上诉理由也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综上,原审判决结果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李良伟、李国富、李西印、李西良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陈兴祥 代理审判员 杨 府 代理审判员 贾 威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 刘 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