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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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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铎与刘金锋、封丘县应举镇西辛庄村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7
摘要:本院认为:薛铎与刘金锋之间的纠纷均是由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引起的,双方纠纷经原审法院一审,在本院二审,判令刘金锋返还薛铎1.5亩耕地。刘金锋未按生效判决履行义务,并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河南省高级

本院认为:薛铎与刘金锋之间的纠纷均是由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引起的,双方纠纷经原审法院一审,在本院二审,判令刘金锋返还薛铎1.5亩耕地。刘金锋未按生效判决履行义务,并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作出(2014)豫法立二民申字第00942号民事裁定,刘金锋仍未履行向薛铎交付1.5亩土地的义务,因此给薛铎造成损失,薛铎再次起诉要求赔偿损失,应予支持。刘金锋提供的证据不足以推翻原生效裁判,刘金锋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二审中西辛庄村委会称本案与其无关,不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西辛庄村委会未对原审判决提起上诉,对其主张本院不予审理。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结果并无不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刘金锋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郭中伟

代理审判员  王 华

代理审判员  赵 斌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李 芳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