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薛铎与刘金锋之间的纠纷均是由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引起的,双方纠纷经原审法院一审,在本院二审,判令刘金锋返还薛铎1.5亩耕地。刘金锋未按生效判决履行义务,并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作出(2014)豫法立二民申字第00942号民事裁定,刘金锋仍未履行向薛铎交付1.5亩土地的义务,因此给薛铎造成损失,薛铎再次起诉要求赔偿损失,应予支持。刘金锋提供的证据不足以推翻原生效裁判,刘金锋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二审中西辛庄村委会称本案与其无关,不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西辛庄村委会未对原审判决提起上诉,对其主张本院不予审理。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结果并无不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刘金锋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郭中伟 代理审判员 王 华 代理审判员 赵 斌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李 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