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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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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平煤神马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土建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7
摘要: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民初字第780号 原告张某某,女,汉族。 被告平煤神马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土建处,住所地平顶山市新华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平煤神马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土建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张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民初字第780号

原告张某某,女,汉族。

被告平煤神马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土建处,住所地平顶山市新华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平煤神马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土建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张某某承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