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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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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某某与赵某某、孙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7
摘要: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民初字第1926号 原告于某某,男,汉族。 被告赵某某,男,汉族。 被告孙某某,女,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某某与被告赵某某、孙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某某在收到本院受理案件通知书后,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民初字第1926号

原告于某某,男,汉族。

被告赵某某,男,汉族。

被告孙某某,女,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某某与被告赵某某、孙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某某在收到本院受理案件通知书后,在法律规定时间内未交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孙运涛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