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余睿洋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交通费等共计107770.34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驳回原告余睿洋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350元、鉴定费700元,由被告孙金岭、商水县路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李太杰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