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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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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凡某梅诉被告刘某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6
摘要: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项民初字第02093号 原告凡某梅,女,1974年生,汉族,住项城市。 被告刘某华,男,1972年生,汉族,住项城市。 原告凡某梅诉被告刘某华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项民初字第02093号

原告凡某梅,女,1974年生,汉族,住项城市。

被告刘某华,男,1972年生,汉族,住项城市。

原告凡某梅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凡某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某华经传票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凡某梅诉称,原、被告于1994年经人介绍认识,同年农历5月24日举行了结婚仪式,后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后生育一子一女。婚后感情一般,原告在家独自照顾孩子,被告在外打工,夫妻感情逐渐淡漠,被告偶尔回来一次还无故找事,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原告于2014年起诉离婚,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从判决至今双方一直分居,无任何联系,早已相互不履行义务。婚姻关系名存实亡。为此原告再次起诉要求离婚;婚生儿子刘某柳已成年,无需抚养。女儿刘某玮(16岁)随父随母生活由小孩本人选择;夫妻共同财产原告放弃,无共同债权债务。

被告刘某华辩称,原、被告1993年经人介绍认识,后订婚,1994年5月24日结婚。婚后感情很好。1995年儿子出生,1999年女儿出生。由于父亲身体不好,我们商量我在外赚钱,她在家照顾老人。工资我都寄回家,后来我们一起到南方打工六年,孩子大了、又要照顾父母,又让她回去照顾家。我一个人在西安创业,前三年还可以,原告也来过。后来我在西安承包了工程,找亲戚朋友借了150000多元,又在银行贷款50000元,现在房子卖不出去,我的压力很大。我们是患难夫妻,我离不开她,孩子离不开她。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1994年农历5月24日举行了结婚仪式,1994年8月11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生育两个子女,1995年11月21日生育婚生子刘某柳、1997年3月14日生育婚生女刘某玮,现均已成年。原、被告婚前无个人财产、婚后无夫妻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被告辩称的夫妻共同债务未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明。原、被告婚后感情一般,常因家庭琐事生气。原告因夫妻感情破裂为由曾起诉离婚,项城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15日做出(2015)项民初字第00061号判决书,判决不准予原、被告离婚。现原告以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再次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院认为,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已无和好可能。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原、被告婚生子刘某柳,婚生女刘某玮均已成年,不存在子女抚养问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予原告凡某梅与被告刘某华离婚。

二、驳回原告凡某梅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刘某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牛凌峰

审 判 员  王 景

人民陪审员  张 永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  邓圆圆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