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在商业险车上人员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巴青臣、桑香忍丧葬费15151.5元,死亡赔偿金为301896元,共计317047.5元的70%即221933.25元中的50000元; 四、驳回原告巴青臣、桑香忍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7735元,由原告巴青臣、桑香忍负担2335元,被告梁彦兵负担2600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名支公司负担1800元,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负担1000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卢大勇 审 判 员 景素祯 人民陪审员 冯 舒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路晶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