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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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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俊与薛生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6
摘要:(2012)滑民保字第03号 申请人高俊,女,1964年12月24日生。 被申请人薛生海,男,48岁。 申请人诉被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为方便以后案件的执行,申请人于2011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薛海生所有的滑县新区华都城市花园小区7号楼1单

(2012)滑民保字第03号

申请人高俊,女,1964年12月24日生。

被申请人薛生海,男,48岁。

申请人诉被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为方便以后案件的执行,申请人于2011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薛海生所有的滑县新区华都城市花园小区7号楼1单元2楼东户201房、该小区9号楼12单元1楼东户101房和道口正宏小区南楼2单元4楼北户房予以查封。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高培军的豫EL7577号小型轿车、孙瑜的豫ESY646号小型轿车和自己的房屋作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薛海生所有的滑县新区华都城市花园小区7号楼1单元2楼东户201房、该小区9号楼12单元1楼东户101房和道口正宏小区南楼2单元4楼北户房予以查封。查封期间,被查封房屋由被申请人薛海生看管和居住,不准变卖、转移、过户、损坏。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十日内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董 兴

审判员 史文军

审判员 王俊晖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