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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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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忠杰与李振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6
摘要:(2013)滑民二初字第282号 原告张忠杰,男,1976年4月3日生。 被告李振涛,男,1981年3月9日生。 原告张忠杰与被告李振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忠杰诉称:被告以干工程为名借原告92万元,月息

(2013)滑民二初字第282号

原告张忠杰,男,1976年4月3日生。

被告李振涛,男,1981年3月9日生。

原告张忠杰与被告李振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忠杰诉称:被告以干工程为名借原告92万元,月息3分,2013年9月20日借款到期后,被告至今未还,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借款92万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用。

经审查,原告所提供的借据并非李振涛本人出具,本院认为,被告主体资格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张忠杰对被告滑县李振涛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0元退还原告张忠杰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褚玉峰

审判员  王曙光

审判员  李庆兵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五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