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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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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某甲与刘某甲、攸某甲、陈某甲、滑县道口镇抗大初级中学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6
摘要:二、被告滑县道口镇抗大初级中学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任某甲医疗费6979.31元,住院生活补助费600元,营养费400元,护理费400元,残疾赔偿金13208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鉴定费1300元,交通费为400元,后续

二、被告滑县道口镇抗大初级中学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任某甲医疗费6979.31元,住院生活补助费600元,营养费400元,护理费400元,残疾赔偿金13208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鉴定费1300元,交通费为400元,后续治疗费800元,共计29087.31元的20%即5817.46元;

三、驳回原告任某甲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原告任某甲承担600元,被告刘某甲、攸某甲、陈某甲承担560元,被告滑县道口镇抗大初级中学承担140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卢大勇

审判员  高兴华

审判员  景素祯

二〇一二年十月十五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