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马福胜与母学恒、李玉强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6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民三终字第2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母学恒,1974年7月21日。 委托代理人:刘星伯,河南师大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玉强,1976年9月18日。 委托代理人:刘星伯,河南师大方正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民三终字第2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母学恒,1974年7月21日。

委托代理人:刘星伯,河南师大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玉强,1976年9月18日。

委托代理人:刘星伯,河南师大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福胜。

上诉人母学恒、李玉强与被上诉人马福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不服河南省新乡市延津县人民法院(2015)延民二初字第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7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马福胜、李玉强及母学恒和李玉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刘星伯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新乡市延津县人民法院(2015)延民二初字第9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新乡市延津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上诉人母学恒、李玉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050元予以退还。

审 判 长  冯卓群

审 判 员  翟 晓

代理审判员  马兵务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杨继祯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