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查明,河南高速公路管理局、大广高速安新运管中心不具体管理高速公路,大广高速濮鹤管理处具体负责管理高速公路的养护维修,王令川、李利英起诉要求赔偿精神抚慰金、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共计154349.16元,河南高速公路管理局、大广高速安新运管中心、大广高速濮鹤管理处均不同意赔偿。
本院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即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无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可以减轻机动车驾驶人的赔偿责任。本次交通事故中,王文庆违法横穿高速公路,发生交通事故,具有主要过错,应承担事故的主要民事责任。石磊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亦具有过错,应承担事故的次要民事责任。王令川、李利英作为王文庆的父母,王文庆死亡后有获得赔偿的权利。河南高速公路管理局、大广高速安新运管中心不具体管理高速公路,在本次事故中无过错,不承担责任。大广高速濮鹤管理处作为高速公路的管理单位,对高速公路的防护网管理存在瑕疵,致使王文庆等人从破损的防护网处爬上高速公路发生交通事故,大广高速濮鹤管理处应承担一定的责任。王令川、李利英请求的损失按封丘县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民事判决书认定的数额为准,即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共183495.80元,扣除封丘县人民法院已判决太平财产保险新乡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商业第三责任险限额内已赔付王令川、李利英的128399.52元,赔付给石磊的11000元,下余55099.28元,大广高速濮鹤管理处应承担20%的民事责任,即11019.86元,其余款项由王令川、李利英自行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河南省交通运输厅高速公路濮阳至鹤壁管理处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王令川、李利英请求的损失11019.86元
二、驳回王令川、李利英对河南省交通运输厅濮鹤管理处、大广高速安新运管中心、河南交通运输厅高速公路管理局的诉讼请求。
三、驳回王令川、李利英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87元,王令川、李利英承担1387元,承河南交通运输厅高速公路濮阳至鹤壁管理处承担3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六份,上诉于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崔爱红
审 判 员 张中任
人民陪审员 苗刚印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钟 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