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新乡市新力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王则儒、李新亮票据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6
摘要:本院认为:案涉两张票据因张盼盼偿还王则儒借款,转移至王则儒。三方当事人对案涉两张票据此后的流转过程有异议,王则儒认为其与新力电气之间就该汇票不存在交易关系也未委托李新亮对该票据进行交易;新力电气和李

本院认为:案涉两张票据因张盼盼偿还王则儒借款,转移至王则儒。三方当事人对案涉两张票据此后的流转过程有异议,王则儒认为其与新力电气之间就该汇票不存在交易关系也未委托李新亮对该票据进行交易;新力电气和李新亮均认为案涉票据系王则儒委托李新亮转让给了新力电气。对此,分析如下:首先,各方当事人对案涉票据经张盼盼转移至王则儒均无异议,根据一审查明的事实,案涉票据后又自王则儒流转至新力电气,但王则儒并未就案涉票据如何流转进行举证,如非经其或其委托代理人流转至新力电气,但其并未就案涉票据主张任何权利。其次,李新亮虽上诉否认其与李新亮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但通过一审对李新亮的询问笔录及银行转账凭证可以认定新力电气将案涉票据的转让款支付给了李新亮,但王则儒并未就此向李新亮主张权利,且就本案而言王则儒也未将李新亮作为被上诉人主张权利。最后,通过一审诉讼过程中提交的辉县市公安局对李新亮、赵超帅、张盼盼等人的询问笔录,可以证明案涉票据来源于张盼盼,以及该票据经王则儒委托李新亮进行交易的事实,王则儒并未提交证据否认上述询问笔录证明的事实。综上,王则儒否认其与李新亮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及与新力电气的票据交易关系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一审法院认定王则儒委托李新亮将案涉两张票据转让给新力电气进行贴现交易,进而认定票据贴现行为无效,要求王则儒返还新力电气票款947500元并无不当。针对王则儒上诉要求新力电气承担其未在公示催告期间内申报权利而造成损失的责任,因其并未提交证据证明该主张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亦不予支持。综上,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并无不当,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3275元,由王则儒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刘志飞

审 判 员  王 娜

代理审判员  冯艳婷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日

代理书记员  杨翠翠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