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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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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凯源起重机械有限公司与王占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6
摘要: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长民初字第1371号 原告河南省凯源起重机械有限公司 住所地:长垣县长恼工业区。 组织机构代码证号:××。 法定代表人马香梅,任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志强,任公司副总经理。 被告王占伟(曾用名王伟)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长民初字第1371号

原告河南省凯源起重机械有限公司

住所地:长垣县长恼工业区。

组织机构代码证号:××。

法定代表人马香梅,任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志强,任公司副总经理。

被告王占伟(曾用名王伟)。

原告河南省凯源起重机械有限公司因与被告王占伟买卖合同纠纷案,河南省凯源起重机械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5年4月16日作出受理决定。后依法向王占伟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2015年5月20日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河南省凯源起重机械有限公司特别授权代理人赵志强到庭参加诉讼,王占伟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凯源起重机械有限公司诉称:王占伟欠河南省凯源起重机械有限公司货款152000元,2012年11月16日王占伟与河南省凯源起重机械有限公司签订欠款协议,协议约定:欠款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借口拒绝还款,必须按照协议内容严格执行。后经多次催要,王占伟至今未偿付。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诉请法院依法判令王占伟偿付货款152000元、利息95200元(按月息二分从2012年11月16日计算至2015年3月23日),并按月息二分支付2015年3月24日至欠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诉讼费由王占伟承担。

王占伟未答辩。

根据河南省凯源起重机械有限公司的诉称意见,并经河南省凯源起重机械有限公司认同,本院归纳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河南省凯源起重机械有限公司诉请王占伟偿付货款152000元、利息95200元(按月息二分从2012年11月16日计算至2015年3月23日),并按月息二分支付2015年3月24日至欠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针对本案的争议焦点,河南省凯源起重机械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材料有:2012年11月16日欠款协议书份,据此证明王占伟欠河南省凯源起重机械有限公司货款152000元属实,王占伟未按照约定时间付款,应当偿付货款152000元、利息95200元(按月息二分从2012年11月16日计算至2015年3月23日),并应当按月息二分支付2015年3月24日至欠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王占伟未向本院提供证据材料。

王占伟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的权利。经本院综合审查,上述证据材料客观真实,与本案相关联,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

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当事人陈述,本院可以确认以下案件事实:2012年11月16日王占伟购买河南省凯源起重机械有限公司的起重机,欠河南省凯源起重机械有限公司152000元货款未付,同日王占伟与河南省凯源起重机械有限公司签订一份欠款协议书,欠款协议书内容为“欠款协议书甲方:河南省凯源起重机械有限公司乙方:王占伟同志身份证号码××住址:河南省长垣县恼里镇小岸村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1、乙方王伟同志于2012年11月16日欠到河南省凯源起重机械有限公司货款折合人民币152000.00元,?壹拾伍万贰仟元正2、甲、乙双方签订协议后,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借口(包括质量问题)拒绝还款,必须按照协议内容严格执行。3、乙方必须在2012年12月28日前结清欠款,并从欠款之日起每月按欠款金额2%计息,如有违约超期,另加5‰的违约金。超期满三个月拒不还款者,甲方交长垣县人民法院恼里法庭依法审理,一切后果均由乙方承担。4、本协议一次两联复写,甲乙双方各一份,涂改无效,结清时销毁。5、此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甲方:河南省凯源起重机械有限公司乙方:王伟2012年11月16日”。期满,经多次催要未果,2015年4月10日河南省凯源起重机械有限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法院依法判令王占伟偿付货款152000元、利息95200元(按月息二分从2012年11月16日计算至2015年3月23日),并按月息二分支付2015年3月24日至欠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诉讼费由王占伟承担。

本院认为:河南省凯源起重机械有限公司与王占伟间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义务。王占伟从河南省凯源起重机械有限公司处购买货物后,未履行全部付款义务,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诚实信用原则。河南省凯源起重机械有限公司诉请王占伟偿付货款1520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河南省凯源起重机械有限公司要求王占伟支付利息属逾期付款违约金性质,逾期付款违约金85930.67元(以152000元为基数,按月息二分从2012年11月16日计算至2015年3月23日),河南省凯源起重机械有限公司要求王占伟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95200元过高,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河南省凯源起重机械有限公司要求王占伟按月息二分支付2015年3月24日至欠款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王占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河南省凯源起重机械有限公司货款152000元、逾期付款违约金85930.67元(逾期付款违约金暂计算至2015年3月23日,之后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按月息二分支付至欠款付清之日止);

驳回河南省凯源起重机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08元,由王占伟承担4820元,河南省凯源起重机械有限公司承担18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于相军

审 判 员  关 磨

人民陪审员  苗刚印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王永明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