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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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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帅稳锻件有限公司与崔保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6
摘要: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长民初字第1174号 原告新乡市帅稳锻件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石灵三,任经理。 住所地:长垣县魏庄工业园区华豫大道。 组织机构代码证:××。 被告崔保强,成年人。 原告新乡市帅稳锻件有限公司诉被告崔保强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长民初字第1174号

原告新乡市帅稳锻件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石灵三,任经理。

住所地:长垣县魏庄工业园区华豫大道。

组织机构代码证:××。

被告崔保强,成年人。

原告新乡市帅稳锻件有限公司诉被告崔保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30日作出受理决定,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新乡市帅稳锻件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新乡市帅稳锻件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新乡市帅稳锻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元,本院减半收取125元,由新乡市帅稳锻件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赵利军

审 判 员  苑书昌

人民陪审员  张广胜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赵艺博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