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车素娥与杨某、杨德双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6
摘要:本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杨某用刀将车素娥砍伤,侵害了车素娥的 健康权 ,对车素娥因此所受的损失应该承担赔偿责任。连亚

本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杨某用刀将车素娥砍伤,侵害了车素娥的健康权,对车素娥因此所受的损失应该承担赔偿责任。连亚帅、杨志远帮忙将杨某推上墙,导致杨某从墙上跳到车素娥家,将车素娥砍伤,连亚帅、杨志远应当与杨某承担连带责任。因杨某、连亚帅、杨志远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三人承担的赔偿责任应由三人的监护人杨德双、张小齐、连守阳、武利红、杨德武、张梨霞承担。故杨德双、张小齐、连守阳、武利红、杨德武、张梨霞应当赔偿车素娥因伤所受的损失,并互负连带责任。车素娥的损失有:医疗费68487.38元(被告已支付)、误工费8177.82元(从受伤之日2013年12月3日起至定残前一日,即2014年10月20日止计317天,按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9416.10元/365天×317天计算),护理费3276.23元(按居民服务业和其他服务业年收入28472元计算,28472元÷365天×42天),住院伙食补助费计款630元(15元×42天),营养费计款630元(15元×42天),交通费本院酌定2000元,××赔偿金共计45631.64元(××赔偿金按河南省统计局公布的2014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9416.10元计算,计款39547.62元(9416.10元×20年×21%,车素娥面部评定为十级伤残,左手评定为九级伤残,综合评定为九级伤残),被抚养人生活费按河南省统计局公布的2014年度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6438.12元计算,计款6084.02元(车素娥父母的为6438.12元×8年÷4人×21%×2人计款5408.02元,车素娥儿子的为6438.12元×1年÷2人×21%计款676元)),鉴定费按发票计算,计款1114.80元,车素娥因在本次事故受伤,面部及左手综合构成九级伤残,请求精神抚慰金合理,但要求20000元太高,本院酌定15000元。以上包括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赔偿金(包括被抚养人生活费)、鉴定费、精神抚慰金共计76460.49元,杨德双、张小齐、连守阳、武利红、杨德武、张梨霞六人应予赔偿,并互负连带责任。但应减去已支付的除医疗费外剩余的26512.62元(95000元-68487.38元),即应再赔偿车素娥49947.87元。车素娥要求赔偿急救费1500元和新乡豫长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的鉴定费,未向本院提交相应证据,本院不予支持。对杨志远、杨德武、张梨霞辩称的杨志远的行为与车素娥受伤没有因果关系,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的主张,因杨志远在杨某对车素娥实施侵权行为中起到了帮助作用,依法应与杨某承担连带责任。对此抗辩,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九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杨德双、张小齐、连守阳、武利红、杨德武、张梨霞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车素娥误工费、护理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鉴定费、××赔偿金(包括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共计49947.87元,并互负连带责任。

二、驳回车素娥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98元,车素娥承担2000元,杨德双、张小齐、连守阳、武利红、杨德武、张梨霞承担139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六份,上诉于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