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查明,王某甲于2013年12月2日委托河南医府苑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对自己与婚后所育孩子王某丙之间是否存在亲生血缘关系进行鉴定,该鉴定所于2013年12月10日作出(2013)物鉴字第1474号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一份,该鉴定报告书显示王某甲与王某丙之间不存在亲子血缘关系。陈某对该鉴定报告书不申请重新鉴定,并在庭审过程中称在与王某甲举行结婚典礼仪式时,自己已经怀孕四个多月,当时自己也不清楚所怀孩子是谁的。 本院认为,准予或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陈某和王某甲因婚姻问题三番两次引起离婚诉讼,二人矛盾现已无法调和,陈某要求离婚的态度坚决,王某甲也表示二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法继续生活,对陈某要求与王某甲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的一方的主张成立。王某甲向本院提供河南医府苑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于2013年12月10日作出(2013)物鉴字第1474号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显示,王某甲与王某丙之间不存在亲子血缘关系。陈某在庭审过程中自认与王某甲举行结婚典礼仪式时,自己已经怀孕四个多月,当时自己也不清楚所怀孩子是谁的,加之陈某没有向本院提供相关证据证明王某丙与王某甲之间存在亲子关系,也不申请对王某丙和王某甲之间是否存在亲子血缘关系一事进行重新鉴定,故本院对河南医府苑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的鉴定报告书予以采信,即王某甲与王某丙之间确系不存在亲子血缘关系。因此,王某甲并无抚养王某丙的义务,王某丙由陈某抚养,王某甲无需支付孩子抚养费,对王某甲要求陈某支付为抚养王某丙所支出费用和要求陈某赔付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本院均予以支持。陈某同意给付王某甲为抚养王某丙所支出费用5000元,王某甲表示愿意接受,双方意思表示真实,本院予以确认。陈某自愿给付王某甲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另根据双方当事人的经济情况、王某丙与王某甲不存在亲子血缘关系之事在社会上以及对王某甲本人精神上造成的影响等各种因素,本院对陈某给付王某甲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的意思表示予以确认。陈某自愿放弃婚前个人财产亦属自主行使处分权的表现,其意思表示真实,本院亦予以确认。 王某甲要求陈某返还婚前给付的彩礼38000元和三金(金项链一条、金戒指一枚、金耳坠一对),因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实际共同生活近一年时间,对王某甲的该项诉请,本院不予支持。王某甲要求陈某依法分割夫妻共同债务80000元,因王某甲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显示各笔借款的债务人均系王某甲父母而非王某甲或陈某,故该80000元债务并非陈某和王某甲的夫妻共同债务,对王某甲要求陈某依法分割共同债务8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亦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二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许陈某与王某甲离婚。 二、非婚生子王某丙(2012年12月28日出生,现在陈某处)由陈某抚养,抚养费由陈某自行承担。 三、陈某赔付王某甲为抚养费王某丙支出的各项费用5000元。 四、陈某赔付王某甲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 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五、驳回陈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陈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邢海军 人民陪审员 王冬冬 人民陪审员 王振中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郭士龙 |